河南两项申诉被驳回!足协评议:申花vs河南三例判罚均正确

2025-07-30 22:30:04 1 次浏览

07月30日讯 今日足协官方发布新一期足协评议,有三例判罚涉及中超联赛第18轮,上海申花VS河南的比赛,这三例判罚均被认定裁判员决定正确

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18轮,上海申花VS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,比赛第45+7分钟,上海申花队进球,进球前上海申花9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

河南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9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,后续进球应无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上海申花9号队员手臂触球,但属于手臂在自然位置的意外手球,随后上海申花同队队员进球,而非手球队员立即进球,按照竞赛规则,不构成手球犯规,后续进球有效。裁判员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(视频:判例1)

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18轮,上海申花VS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,比赛第90+8分钟,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队踢出角球后,助理裁判员示意球的整体已离开比赛场地(出界),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,之后河南队队员将球踢进对方球门。

河南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队踢出的角球并未出界,助理裁判员举旗以及裁判员停止比赛的时机不正确,导致本队随后获得射门得分机会后,VAR无法介入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从VAR视频镜头看,角球踢出后,球的整体已经在空中越过球门线离开比赛场地(出界),在此判例的判罚结果认定上,助理裁判员判断正确,裁判员决定正确,后续进球无效,VAR无需介入。另外,评议组指出:在类似情况下,助理裁判员应延迟举旗示意,裁判员应延迟鸣哨停止比赛,以便在VAR查看中如果发现出现清晰明显错误时可以介入。(视频:判例2)

判例三:中超联赛第18轮,上海申花VS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,比赛第45+1分钟,上海申花1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线附近对对方11号队员犯规,裁判员初始决定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,判直接任意球。VAR查看后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,并介入,裁判员直接改判为罚球点球。

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,但围绕是否犯规、犯规地点是否在罚球区内、裁判员没有现场回看而作出处罚是否合规等引起较多关注,故评议组评议解读此判例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上海申花13号队员的动作构成犯规,且认为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(按照竞赛规则,罚球区线也视为罚球区内)。VAR查看后认为,裁判员对犯规地点的客观事实认定错误,应该介入。此类情况下,按照竞赛规则以及VAR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,在VAR介入后,裁判员可以不执行在场回看,而根据VAR回看分析提供的结果直接作出最终决定。此判例裁判员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,VAR介入正确。

另外,评议组指出:即使裁判员未进行在场回看,也应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做出“电视示意信号”手势,以示意该最终决定是由VAR回看分析后做出的。此判例中裁判员遗漏了该手势。(视频:判例3)